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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不得拿自家股票融资融券

发布时间:2013-3-19 8:06:46 来源:不详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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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亦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上交所提出,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上交所表示,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 (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要求,机构投资者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此外,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通知还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郑实

(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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