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及大股东 不得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融资融券
上交所禁止限售股通过两融市场变相流通
董监高及大股东
不得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融资融券
上交所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限售股、解禁限售存量股以融券券源、融资担保物等不同形式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交易所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投资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还对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将限售存量股份作为融资担保物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通知》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同时,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需要与普通证券账户卖出、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其总量需要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某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表示,《通知》实行后,将有效避免限售股借道融券卖出、融资抵押强制平仓等途径进入二级市场的可能性。
“限售股如果被作为券源提供给融券者,或者限售股股东先融券,等解禁后还券,都实质上使得限售股进入二级市场,那限售就名存实亡了。”这位负责人表示,“而作为融资担保品提交,则存在融资未能及时偿还,需要处置担保品的风险存在,这又与限售的要求相违背。上交所有关规定的出台将避免这种局面的产生。”
通知中同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内人士表示,过去内幕交易往往以获知利好消息提前买入的方式进行,而上交所的该项规定将避免了解公司负面信息的内部人士通过融券卖空不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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