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老鼠仓案二审维持原判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劳动报》报道,昨天,备受各界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结果。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李旭利从事公募基金十余年,成为基金经理中耀眼的明星之一,业内人称“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2010年6月,稽查人员在查办一起上市公司异常交易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李旭利登记资料的错漏,引发后续一系列调查,并最终导致案发。翌年8月,李旭利被刑事拘留。1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通报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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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旭利不服上诉,并在二审中“翻供”,称不认识帮助其购买涉案基金的李智君,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引诱、胁迫。在该案中,涉案股票账户中工行、建行股票是否为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二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和事实足以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涉案股票。具体原由包括,李旭利因其职务而事先掌握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涉案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旭利夫妇及其亲属,李旭利系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涉案证券账户于李旭利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期间满仓购买相同股票;此外,没有证据支撑李智君擅自决定为李旭利购买涉案股票的可能性等。法院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周泽表示,对此判决结果感到意外,有些失望和遗憾。
据了解,从李旭利自2011年8月被刑事拘留算起,4年的有期徒刑已经过半,2015年8月将到期释放。
市高院表示,李旭利一直长期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且非法获利惊人。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在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期间,李旭利控制的账户交易记录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支股票特征的股票共计49只,成交数量1746万余股,交易(买入)金额2.37亿余元,获利3549万余元,且这些交易行为主要由李旭利本人亲自下单交易。但这些交易活动在《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公布实施前所作,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自2009年以来,我市共计审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4件,涉案总值2.6亿余元,违法获利共计3470余万元。2012年以来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并处600万元至180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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