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实行事后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昨日公布了《 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登记备案规则规定了 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的条件,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同时,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一是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二是防止欺诈客户,将产品卖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私募管理机构数量多、类别广、治理结构复杂、规范程度不一,在自律和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设定了适度的登记条件,包括实缴资本、管理规模、人员资格和诚信记录四个方面,即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规模在1亿元以上,有规定的负责人以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协会给予登记。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参照执行。此外,协会不设产品备案条件,对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人,其管理的产品在协会进行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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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协会仿照香港做法,引入了持牌负责人的概念,要求登记的管理人需要两名持牌负责人。持牌负责人资格由机构申请,需要满足管理公司日常运营事务、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行业工作经验、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良好诚信记录四个条件。在日常管理中,重点抓持牌负责人的监管。如果登记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持牌负责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协会将自律管理的重点放在登记之后的日常管理中。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一是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二是防止欺诈客户,将产品卖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对此,协会将从多方面进行持续自律监管,包括将登记的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持牌人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布,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资金募集账户需由银行监督;对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持续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实施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基金业协会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自律监管的同时,还将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开立账户、交流培训、统计分析、创新支持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的同时,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协会将根据《登记备案规则》,开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与产品备案都通过网络系统实施,方便机构,提高效率,便于统计分析。
附:《私募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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