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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9-23 16:42:2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 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 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第 47 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 号)

  4、《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第 142 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第 47 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 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 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证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第 47 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 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 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证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第 47 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 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关联人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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