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规范融券券源
发布时间:2013-3-20 14:08: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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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董监高及大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融资融券;限售股不得作为融券券源
上交所周一发布通知,对限售股、解禁限售存量股以融券券源、融资担保物等不同形式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上交所明确,交易所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投资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通知中同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内人士表示,过去内幕交易往往以获知利好消息提前买入的方式进行,而上交所的该项规定将避免了解公司负面信息的内部人士通过融券卖空不当获利。
[ 解读 ]
某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表示,新规实行后,将有效避免限售股借道融券卖出、融资抵押强制平仓等途径进入二级市场的可能。限售股如果被作为券源提供给融券者,或者限售股股东先融券,等解禁后还券,都实质上使得限售股进入二级市场,那限售就名存实亡了。(上证)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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