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克尔法则限制银行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
《沃尔克法则》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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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在VR框架下,银行不能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但和关于银行禁止自营交易的规定类似,关于限制银行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定也有类似的豁免。
豁免条款概述
如果出于服务客户的目的,银行允许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但必须满足一定的微量允许原则)。具体而言,满足以下条件时,银行被允许微量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银行从事托管或投资咨询服务;组建基金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提供这类服务;银行对基金的股权投资必须满足微量允许原则;银行不能对基金的收益进行任何承诺;基金不能和银行的名称相同;除为基金直接提供服务的银行员工,其他银行员工不能持有基金的股权。
法规对微量允许原则的具体内容也做了翔实阐述。银行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规模不能超过一只基金总资本的3%,此类投资总规模不能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豁免条款细则
前述关于银行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限制不包含以下情形,或满足以下条件将被豁免:设立关联基金并为基金提供足够的初始资本以吸引无利益关联的投资者;满足微量允许原则,对基金的投资权益符合最低豁免水平,即投资额度不超过该基金总权益的3%。
此外,VR对所有权也做出了限定,对于投资于基金的银行必须主动积极地寻找无利益关联的投资者以便通过赎回、销售和稀释或其他方式降低其投资关联基金的所有者权益,使权益水平符合最低豁免水平要求;另外,原则上在基金设立一年以内银行投资额度不超过该基金总权益的3%,并且银行投资于所有基金的权益总和不得超过银行自身一级资本的3%。
银行在投资基金时,应当按照如下几个标准计算银行在单个基金中投资的数量和价值:银行对于单个基金的合规投资应当分为控制权投资和非控制权投资(多于5%的投票权但是没有完全控股)两类;对于3%最低豁免水平要求,VR规定银行对基金所持有的全部的权益取下述两者中的较大值——银行对基金所进行的全部投资或资本投入的价值占基金所有的投资和资本注入总价值百分比,银行持有基金的所有者权益总数量占全部投资者对于基金的所有者权益的总百分比数量,在此基础上,VR还规定了应当纳入上述计算的特定平行投资类别;至于投资单个基金的法规时效方面,VR规定任何时期都不能违反最低豁免水平要求;VR对计算的方法和标准也做出了规定,在决定投资规模、基金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数额时,银行的计算方式、标准以及统计口径必须与基金采用的方式、标准、口径一致。
其他豁免条款
针对小规模投资公司的豁免
其他一些豁免的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还包括:投资于《小企业投资法案》 第102条所定义的小规模投资公司;经营的目的满足《美国修订法案》所规定的旨在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福利的行为,比如为其提供住房、工作或服务等。
针对对冲风险等投资行为的豁免
如果银行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满足以下条款也将被豁免:为非银行客户提供中介服务而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为降低银行风险而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
针对美国境外的豁免
在涉及美国境外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时,以下经营行为也是豁免的:若该银行不被美国银行直接或间接控股;经营行为满足《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第4(c)条 ;若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与美国居民无关;银行对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行为完全发生在国外。
另外,银行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中介服务是允许的,这类业务不会被视为银行对基金的投资行为。银行可以为基金提供机构经纪业务,但这类服务有一些限制条件,包括必须满足《联邦储备法案》第23B条公平交易原则。
关于豁免条款的限制
依据VR豁免条款,银行可以投资、发起或组织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但是要满足豁免条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银行才被允许组织、发起设立或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些限制条件要求银行不得因为参与上述经济活动而导致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不得持有对银行的安全和稳健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不利于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的高风险头寸。
关于银行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关系和交易的限定
对于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形式或直接发起设立”豁免条款允许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任何上述组织的关联机构的银行,VR规定该银行和上述基金之间禁止发生美联储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第23A章中定义的关联交易,包括贷款资金往来、资产买卖、拓展信用担保等。
公平交易
银行及其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形式或直接发起设立豁免条款允许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任何形式交易,必须从市场公允角度满足公平交易准则,这里的公平交易准则符合美联储法案第23B章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延期处理的方式
VR还规定了所有权剥离的延期处理方式。美联储允许银行延期两年以满足所有权剥离的要求,前提是美联储认为延期处理符合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原则,并且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申请延期处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有效期终止前至少90天提出申请;提供充分的申请理由和证据;详细描述通过赎回、销售、稀释或其他方式降低其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所有者权益,使权益水平符合微量允许原则的具体计划。
美联储在评估上述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下述情况和因素: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否会导致银行与其客户、顾客和交易对手之间产生重大利益冲突,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银行持有高风险资产等头寸,是否会威胁到银行乃至整个美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联储必须严格审查银行和基金之间的合同条款;银行寻找无利益关联的投资者以便通过赎回、销售、稀释或其他方式降低其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所有者权益的具体时间;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头寸风险,以及维持或卖掉这些头寸对该银行和美国金融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此外还应考虑银行剥离、处置这类头寸或资产可能产生的成本;为了符合微量允许原则和其他规定而进行的资产剥离是否会导致银行与无利益关联的客户、顾客和交易对手产生重大利益冲突;其他任何美联储认为相关的因素。
如果银行的主要监管者是其他联邦监管机构,例如SEC或CFTC,那么美联储在同意银行的延期申请之前需要先咨询、征求上述监管机构的意见。VR还规定了在延续期间对银行的投资和其他活动的限制,出于保护银行以及美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目的,解决重大利益冲突,禁止其他不稳健的经营活动,美联储有权在延续时期采取必要手段限制银行的投资和其他经营活动。但是如果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其他联邦监管机构,例如SEC或CFTC,那么美联储在施加额外约束(限制投资、其他经营活动)之前需要先咨询、征求上述监管机构的意见。
影响
VR对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限制,直接影响就是将使美国银行业出售数百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资产。以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高盛等大型金融机构为例,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摩根大通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投资额为75亿美元,按照VR规则,此类投资总规模不能超过银行一级资本3%的规定,该公司需要将此类投资规模削减至39亿美元。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摩根士丹利在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和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共计46亿美元,占其501亿美元一级资本的9%。为了满足VR的要求,摩根士丹利需要出售约30亿美元该类资产。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高盛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敞口是154亿美元,另外还有121亿美元无资金支持承诺。按照VR规定,高盛至少需要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资产削减至21亿美元。
据华尔街分析师的估计,VR中关于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剥离部分衍生品交易等条款将使大型银行盈利下降10%以上。根据高盛高华证券预测,VR将使银行借记卡结账中转费率下降80个基点;将使美国大型银行的利润预计减少13%,而区域性小型银行的利润预计减少5%。
另外,VR将会导致美国投行和对冲基金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明显变化,将会明显削弱投行的力量。独立运作的对冲基金早就对投资银行作为“卖方”销售金融产品,同时又作为“买方”参与金融产品的交易而不满,这让在投资银行体系之外运作的对冲基金明显处于劣势,而VR将这一切都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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