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局就私募基金税务宽免作具体建议
金发局就私募基金的税务宽免和反避税措施作出建议,当中包括:推定条文不适用於真正财产权分散的离岸私募基金,即任何时候都未由少於5名投资者持有,或证明基金为广泛参与而建立;在未采用推定条文前,应在离岸私募基金首个投资截止日期後,给予18个月宽限期;离岸私募基金或特殊项目公司在投资私人公司时,被投资的公司不可持有香港房地产,或房地产少於其10%净资产价值。
另外,该局亦建议,利得税豁免应由包括证监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管理或建议之离岸私募基金。同时,应考虑豁免是否可进一步扩大至由证监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管理或建议的集体投资计划之私募基金,政府、证监会和税务局应考虑为此制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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