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私募业务监管后移
本报记者 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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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今日刊发八家券商联合撰写的题为《大胆实践 进一步拓展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文章。文章建议,大力推动私募业务监管转型,完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
文章认为,私募业务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健康宽松的监管环境。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法律在对私募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后,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事后监管。对于我国来说,私募业务监管既要考虑当前的法律现实,明确相关概念和范围,也要借鉴国际经验,不断转变监管思路,推动监管后移,加强监管执法。
文章建议,大力推动监管转型,界定“私募”概念,适度扩展“证券”范围。取消私募业务事前审批,推动监管后移。加强私募业务监管执法,强化事后处罚。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监测监控体系建设、统一支付平台搭建、增信担保和资信评估机构设立、场外衍生品交易标准协议本文制定等。
调动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实现自主创造产品和销售产品。从扩大投资范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交易功能等方面,不断扩大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提升资本中介功能。
文章建议,赋予证券公司自主创造产品的权利,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投资范围,拓宽融资功能,完善交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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