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大放小 证监会规范私募基金业务
中国证监会20日就《 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将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自律管理的范围,《暂行办法》设定了较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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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方面,《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但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 信托公司 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为将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自律管理的范围,《暂行办法》设定了较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 投资私募基金 风险能力,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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