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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李旭利案二审仍需等待

发布时间:2013-3-12 7:33:00 来源:新闻晚报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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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不是基于证据,而是基于推理,且所作推理有违常识、常理和基本法理”,要求重新审判,律师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根据上海法院网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原定于3月12日在上海市高院开庭公开审理的李旭利案二审已被取消,但没有公布新的开庭时间。按照惯例,上海法院网将披露接下来一个月的开庭公告。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4年刑期,时至今日李旭利实际服刑已过三分之一。

李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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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有非法获利

现年40岁的李旭利是国内第三位被刑事追责的基金经理,被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1071.57万元。 2012年6月12日,李旭利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同年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书显示,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主席。 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还兼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根据检方指控,李旭利原为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7日,在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

李旭利控制的上述两个账户卖出工行和建行的时间直到当年6月16日,累计成交额达5226万余元,股票交易获利额899万余元,同时分得红利172万元。

在李旭利案一审判决中,控辩双方最激烈的交锋在于李旭利是否有下电话指令。

在2012年6月12日李旭利案一审开庭时,庭审公开的信息称,李智君曾打电话给李旭利的妻子袁雪梅,袁雪梅承认有过一次通话,但具体时间和通话内容都记不得了,李智君则称曾在2009年3月为了证券公司营业部打一点交易量,多次打电话给袁雪梅,要求其帮忙做一些交易量,袁雪梅当时把密码给李智君,委托其交易股票。但对于当时为何要购买工行和建行,是否与袁雪梅或其他人商讨,李智君均称记不清了。不过,当日李旭利本人承认,曾在李智君来电要求做交易量时表示,可以买点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买个两三百万,但时间太长,具体通话内容记得不是很清楚。

辩方律师认为,交易指令是否存在,需要指令发受双方的确认,但目前只有指令发出者承认有过通话,且承认内容在不同时间并不一致,而指令的收受方不能证实指令的存在,证据链存在不足。

但控方认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违背客户委托,不得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违规者将被重罚,李智君过去并没有任何违规不良记录,他在没有得到明确的指令前是绝对不敢也不可能将账户里的资金全部买入。控方称:“没有私心又没有私利的驱动,李智君为什么要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去为他(李旭利)进行违规交易,去擅自下单? ”

对此,李旭利当时的辩护律师朱有彬曾提出,刑法讲究的是证据确凿,而不是有罪推定。

律师

证据有“颠覆性内容”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李旭利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在2012年12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不是基于证据,而是基于推理,且所作推理有违常识、常理和基本法理。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旭利辩护律师周泽表示,已接到通知李旭利案将开庭,其将继续为李旭利案做无罪辩护。

周泽称,在一审判决后,李旭利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诉,理由是对司法没有信心。但二审法官经提审李旭利后,确认李旭利申请撤诉并非认罪服判,遂决定对其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周泽表示,其已为李旭利案寻找到全新的多份证据,证据中有跟一审认定“有颠覆性的内容”。

如李旭利案二审如期于3月12日开庭,其被捕时间为18个月,这意味着按照一审判决的4年刑期,李旭利实际服刑已过三分之一。按一审判处,李旭利将成为基金业证券违法人员获刑最重的人,也是第三位基金业的获刑者。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已定性为基金经理“老鼠仓”的9人之中,李旭利获利最大。去年以来,被判刑的基金经理已有两位,分别是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许春茂和原长城基金公司韩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

可查的资料显示,2011年8月13日,李旭利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鉴于李旭利案一审曾多次推迟庭审时间,目前该案二审能否如期举行,仍需等待。

证监会

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从几年前的唐建、王黎敏、张野案到刘海、韩刚、涂强案,再到最近的李旭利、许春茂、黄林案,从韩刚开始基金经理老鼠仓获刑1年到李旭利获刑4年,由此也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老鼠仓的打击日趋严厉。据了解,今年1至8月证监会已受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案件线索291起,是去年同期的1.8倍,新增案件调查232件,是去年同期新增案件总量的1.9倍。

今年3月8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贯坚决打击基金从业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在完善制度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积极推动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事制裁。所谓“老鼠仓”是指机构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投资者普遍担忧中国基金业会沾染上“老鼠仓”等恶性习惯。

针对新基金法允许基金经理炒股是否意味着公然鼓励“老鼠仓”等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老鼠仓”行为的发生多由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司内控不严、违法成本较低等因素造成,与是否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并没有必然联系。一些境外成熟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长期实践表明,只要制度设计合理、疏堵得当,基金从业人员遵照管理要求买卖证券,并不会鼓励“老鼠仓”或使“老鼠仓”合法化,反而会增加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降低“老鼠仓”行为发生的概率。

该负责人进一步强调,证监会适当放开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恰恰是增强了对“老鼠仓”行为的防控力度。证监会将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备案等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自律管理,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行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依法建立健全对“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的综合防控体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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