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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市场前瞻八大利好PK四大利空

发布时间:2013-12-2 9:42: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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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好:

  上交所推五项措施落实改革新政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交所表示,《意见》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彰显重大转折意义,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首先,《意见》的出台表明资本市场政府和市场关系正在发生重大转折。《意见》明确新股发行审核时限、放弃价值判断和实质审核权、放开时点、定价、配售等技术环节管制,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自身定位和市场主体定位的清晰认知。

  第二,《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正在发生重大转折。《意见》直面市场“重融资、轻回报”的尖锐评价,结合国情社情,对以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买方,提示其强化自主判断、买者自负意识;对以发行人和大股东为代表的卖方行为,实施了更为严厉的约束。

  第三,《意见》的出台,昭示着市场将充分焕发投资功能,实现各界期盼的从“政策市”、“投机市”向“投资市”的重大转折。

  据发言人介绍,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上交所初步考虑,拟在新股发行方式改革和新股上市监管方面采取五大措施。一是在与登记结算机构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完善网下配售、与市值挂钩的网上申购的业务细则,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完善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相关工作;二是尽快落实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及时告知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者;三是防控新股炒作,进一步严格上市首日价格控制措施,增加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信息披露内容;四是修订《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加大新股上市有关信息披露力度;五是继续抓好监管工作,将各相关主体关于此次改革中新增的承诺履行情况、信息披露要求纳入日常监管中。

  深交所:尽快发布新股网上网下发行规则

  日前,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了四大领域的改革措施,深交所副总经理刘慧清、总经理助理王红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结合深交所的监管实践,就相关改革措施进行了解读分析。

  刘慧清认为,《意见》要求 IPO 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公平,从而强化了市场约束力,如询价过程对机构最高报价的限制,对抑制人情报价会有帮助,从而让一级市场回归合理。

  王红表示,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个较大亮点和突破,就是建立了非常明确的承诺违约强制履约的赔偿机制,特别是针对存在欺诈上市、粉饰业绩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深交所两位负责人还表示,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积极落实新股发行改革相关工作,尽快发布新股网上网下发行规则,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和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做好技术和业务准备,确保新股发行改革顺利进行。

  证监会新规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 IPO 标准等同,同时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对此,刘慧清表示,创业板从设立之初,其定位就是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强调优胜劣汰,执行更严格的退市制度,更加符合这一定位,也有利于形成理性、健康的投资文化。

  她表示,创业板挂牌 4 年多来,经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比如说,创业板企业发起股东以创业团队为主,企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她建议下一步可以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逐步淡化财务指标的刚性要求,让更多的优质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证监会近日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这是证监会首次对现金分红发布专门的监管指引。对此,王红表示,一直以来,鼓励现金分红,注重投资者回报也是深交所努力的方向。她特别指出,中小板、创业板的现金分红比例在市场中一直以来比较高,指引的出台对中小板、创业板公司会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刘慧清表示,企业的融资方式,最终是由企业来决定。资本市场有各种融资工具,企业是否选择优先股,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发展战略,综合平衡与普通股之间的关系。王红指出,在试点期间,深交所上市公司均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特别是可以考虑利用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

  优先股试点将稳妥有序展开

  中国政府网1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表示将按照《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

  《意见》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意见》指出,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今后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与回购普通股组合操作,既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进行市值管理,提振投资者信心。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底限划定

  为规范上市公司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证监会11月30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指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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