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券商资管不再区分大小集合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后,由于删除了针对大集合的专门规定,将不再有大集合、小集合的划分。而关于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相关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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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修订的《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包括删除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删除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删除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删除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是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包括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将小集合由“面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特定客户”改为“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并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据悉,合格投资者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据介绍,两办法修订后,由于删除了针对大集合的专门规定,将不再有大、小集合的划分。同时,“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也统一调整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外,还对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方提出原则性要求。对于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证监会表示,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
下一步,为贯彻落实新《基金法》,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后续处理方案,包括: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的一致性,待关于现存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明确后,将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具体处理方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修订完善采取分步走:第一步先依据新《基金法》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作为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过渡性管理办法,以保持与新《基金法》的一致性。下一步,再研究考虑不区分机构主体,将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整合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管理的相关办法,逐步实现监管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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