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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卖出私募债 集合-保荐模式或遭收紧

发布时间:2013-10-16 10:44: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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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一轮检查结束后,券商资管或正迎来新的变数。

日前,记者从接近中信建投的相关人士处获悉,该券商的某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一只中小企业私募债被监管层通知卖出,而具体原因尚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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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层提出这一要求的原因,或在于中信建投本身即为该只私募债的保荐券商,因此该操作属于关联交易,现已遭到监管层的叫停。

“业务检查过后,监管层对资管的要求更加严格了。”该人士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债的“集合-保荐”模式并不鲜见,不少券商纷纷尝试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自己承销的私募债进行认购,以解决私募债的销售难题。

然而,在新的监管下,该模式或正面临冲击。

私募债被要求卖出

据记者了解,前述被监管层要求卖出私募债的相关资管产品为“中信建投优债1号”(优债1号),而其关联私募债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募债(12苏东升)”。截至今年6月30日,优债1号持有12苏东升市值为3198.51万元,占该计划资产净值的94.25%,其余均为现金资产。

而12苏东升的保荐承销券商正是中信建投。去年9月19日,上交所正式接受12苏东升的备案,发行规模6000万,票面利率7.35%,该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1月6日,和“优债1号”推广起始日的日期——12月10日较为接近。

值得一提的是,优债1号的持仓市值与12苏东升的总规模仍有2801.49万元的差额,据前述接近中信建投人士分析,剩余债券可能完成销售或由券商自营盘认购。

资料显示,“优债1号”的投资目标为“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寻找固定收益类资产尤其是有增信措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机会,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而在投资范围上,中信建投并未给相关债券资产配置设定比例上限,资料显示,“其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40%,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

“他们应该是十一前后接到的监管通知要求卖掉这笔债券,之后便开始为这笔债寻求买主。”前述接近中信建投人士透露,“不过这笔债可能不太容易卖掉,7.35%的利率有些过低,此前市场上10个点以上的私募债也有卖不出去的时候。”

截至目前,前述私募债被要求卖出具体原因尚待确认,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通知或与中信建投同时担任12苏东升的保荐承销方有关。

“如果这笔债是这个券商承销的,那么再用它的集合资管来投资就有关联交易的嫌疑。”一位平安证券人士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该计划对12苏东升的投资亦有期限错配之嫌。据同花顺iFinD显示,12苏东升的期限为2年,而优债1号的存续期则仅为0.92年,这或也给其流动性管理增添压力。

争议“集合-保荐”模式

事实上,“以集合资管投资自身保荐的私募债券”早已成为私募债的一种发行承销模式。

在该模式下,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券公司投行部、固定收益部保荐承销,并与融资方签订包销协议;与此同时,再由该券商资产管理部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前述私募债,进而完成该笔私募债的销售任务。

“这么做应该是可行的,我知道一家券商的两只小集合刚刚全额认购了自家的私募债。”广东某券商资管人士表示,“现在小集合资管的投资范围限制基本放开了,买自家的私募债发行时只要明示风险,投时再发个公告就可以了。我的前东家已经这样做了几只了。”

“集合-保荐”模式之所以存在,较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私募债的销售困难。

“由于品种推出时间短、市场认可度不高,所以私募债的承销一直不好做。”天风证券人士表示,“一些私募债的收益率在8%-9%,这和一些企业债的收益也差不多,而风险却要比企业债大。”

然而,亦有机构人士表示,该模式因为涉嫌关联交易,或正在受到来自监管层的规范。

“这么做属于关联交易,最近刚有券商被处罚。”南京证券一位人士表示,“其实一开始这种方式就有问题,后来有人违规接,所以才开始规范。像私募债去年开始才进入市场的投资视线,起初大家都不敢投,现在因为卖不出去才有人违规找关联资金接的。”

对此,北京某券商资管人士认为,关联交易并不构成业务违规的充要条件,“若存在关联交易,可以按照合同来约定其交易比例和细节。”该人士说,“如果有券商被监管要求卖掉债券,也有可能是他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操作。”

不过,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四章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细则同时还规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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