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案“正规军” 信托通道业务再受冲击
私募基金终于迈入“正规军”之列。与此相对应的是,信托的通道业务可能再受挤压。
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令私募基金监管持续了近半年的“空档期”结束,也正式开启了由证监会接替发改委对私募行业进行监管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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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纳入调整范围,要求其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及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基金业协会方面强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阳光私募可开立证券账户
《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负责人郭卫锋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从去年6月起,中央编制办就已经把PE的监管权划转给证监会,发改委监管工作“停滞”。在这段时间内,PE行业处于无监管状态。业内呼吁监管规则,从这个角度说,基金业协会出台的这项办法弥补了这段监管的空档。
郭卫锋认为,与发改委主导的PE备案制最大的不同是,《办法》要求管理人和基金都要备案,否则很可能会影响证券开户,不备案可移交证监会处罚,新设的基金肯定会有影响。
“这意味着阳光私募基金可以不用借助信托、券商、基金等通道来发行产品,可以自己发行产品。”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宁 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对阳光私募行业是重大利好。
长期以来,在资产管理行业,阳光私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身份”。目前阳光私募大多借用信托、券商及基金专户渠道发行产品,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并不是真正的基金管理人。
业内人士指出,借用通道发行产品一方面需要支付较高的通道费,另一方面阳光私募并不掌握发行产品的主动权,在市场行情好的情况下,发行产品比较容易,市场行情不好时,发行产品就比较困难。在阳光私募可以自行开设证券账户后,对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将有重大意义。
不过,北京向量多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侯玉成(专栏) 则指出,短期内,成立时间较早、拥有一定品牌效应的大型阳光私募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发行产品,一些中小私募可能还是会借助通道来发行产品,因为投资者会感觉更放心。“不过长期来看,大部分阳光私募将会自行发行产品,拥有和公募同等的市场地位。”
通道遭弃?
《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这是否意味着私募基金从此可以抛开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作为金融机构独立发行产品进行募资呢?
深圳一位私募人士认为,不能对此盲目乐观。“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备案制的规定尚不具有强制性。短期来看,证监会如果出台一些对应举措,效果应该会好很多。”
“信托的通道已经是一项很完备的业务,对私募还有一些后台支持。如果甩开信托单干,可能适合一些老牌的名声在外的私募,对小型私募来说并不容易。”上海一位私募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去年6月1日新《基金法》出台以来,信托的通道费用已经低至管理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而这部分费用更多是通过集合效应摊薄了成本。“如果不走通道,可能费用比这个还多,包括系统维护、客服,资讯,更重要的是耽误精力。”
阳光私募进军公募?
除了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外,新《基金法》中还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阳光私募机构开展公募业务。不过由于私募管理法规迟迟未出台,所以目前尚无阳光私募正式进军公募业务。上周五,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本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条例将涵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而具体落实新《基金法》有关私募基金统一监管的精神。
同时,为强化该法规的效力和有效协调部委之间对私募的监管,证监会方面正在推动这一法规上升到国务院层面,并最终由国务院发布。有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早前预计该法规会在春节前后推出,但现在看来有一定难度。“私募条例的出台还需要有个过程,先让基金业协会把登记备案做起来,同时加快推进私募监管条例的出台。”据知情人士说。
郭卫锋认为,证监会正在推动的这部私募条例应是基金业协会此番制定备案《办法》的“上位法”依据。
按照此前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阳光私募开展公募业务必须满足“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两项规定。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大多数阳光私募的资产管理规模在5亿~10亿元之间,满足要求的阳光私募并不多。
公募出身的北京星石投资一直对进军公募业务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进军公募业务方面,我们还在等私募管理办法的出台。”北京星石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新基金法已经有了一些框架性条款规定,但具体的细则和流程还有待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办法》还规定,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人员需要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等。而从业人员需考试才能“上岗”也有别于发改委之前的监管。
此外,《办法》还对阳光私募的信息披露予以明确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受访私募人士均认为,《办法》有着更多积极意义。“‘游击队’从此归入正规军了,在受到监管的同时,行业会更加规范,对长期是利好。”明曜投资高级研究员龙长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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