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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实施首个期货经纪合同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13-2-18 10:30: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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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于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2月8日)公布了《期货经纪合同要素》(下称《要素》)及《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两项金融行业标准,并称《要素》这一首个期货经纪合同行业标准的实施,有助于避免或减少期货经纪业务开展中的争议,切实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有期货业资深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介绍,《要素》还体现了“少监管、多创新”的新监管思路。

事实上,记者获得的《要素》文本显示,该项备案号为“JR/T 0100-2012”的行业标准,已于上月底由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为防范期货业务风险,保护期货经纪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要素》明确了期货公司与客户间期货经纪合同的必备要素,对期货公司与客户间期货经纪合同的必备要素进行了规范和描述,并对合同中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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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3月,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已发布过“关于《〈征求期货经纪合同〉必备要素(征求意见)》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显示,中期协自2011年起牵头开展期货经纪合同标准化工作,拟在2007年制定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统一的期货经纪合同要素标准。

据期货业内人士介绍,2007年6月19日中期协公布并施行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而2010年4月国内才挂牌交易第一个金融期货合约。随着各种创新业务、创新产品的推出,需要不断增补、修订现有经纪合同的期货公司已倍感“狼狈”,故及时出台《要素》是很有必要的。

且这次《要素》由证监会而非中期协发布,也提高了该项行业标准的权威性。同时,《要素》虽规范了经纪合同中的“规定动作”,但框架性的《要素》规定仍给了期货公司量身定制“自选动作”的弹性空间,也凸显了去年底以来期货业“少监管、多创新”的新监管思路。

不过,上述《要素》仅适用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参与在境内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合同》。因此,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于今年初正式开展之后,及境外期货交易代理业务有望年内试点时,业内还盼望着类似上述《要素》的行业标准相继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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