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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成年礼新基金法为私募转型铺路

发布时间:2013-3-15 11:08:00 来源:陆家嘴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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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为阳光私募向真正的对冲基金转型铺平道路。

从今年的“儿童节”开始,阳光私募将“成年”,不再需要信托和券商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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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将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在新的基金法中,一项重要内容是阳光私募被纳入监管。过去阳光私募需借道 信托公司 ,而今阳光私募管理人可以直接管理公司,对投资者负责。

上海 睿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宁 是唯一一位参加了基金法修订调研小组的私募界人士,他相信在新基金法实施后,行业会发生一些改变,比如一些 阳光私募公司 可能结束和信托公司的合作,以及 私募基金 将向对冲基金转型。

“达摩克利斯之剑”被摘除

2008年初,基金法修订工作启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领衔成立基金法修订调研小组。2009年7月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基金法修订调研小组,李振宁作为唯一的阳光私募代表参与其中。

李振宁曾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任职,参与过中国农村改革和城市价格体系改革,后来又以市场人士身份参与了资本市场里程碑式的变革——股权分置改革,成为股改智囊团成员和全流通改制研究小组成员。

对于阳光私募是否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监管层曾经有过分歧,彼时阳光私募行业也有备用方案:由李振宁牵头筹备阳光私募行业协会。最终的结果则是资产管理的各个子行业都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当然也包括阳光私募。

对于最终结果,李振宁称满意。在他看来,阳光私募最终获得合法身份,是此次基金法修改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若论时间,阳光私募在中国发展至今不过10年。2004年, 赵丹阳 的深圳赤子之心资产管理公司和深国投合作,成立 “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开创了中国阳光私募的先河。在当时的政策框架内,这个模式让私募资产管理人“曲线救国”,获得了一个“阳光”的身份,光明正大地从事资产管理行业,改变了此前民间资产管理业十多年徘徊于地下的灰色境遇。

阳光私募借道信托公司的直接好处是,通过信托公司可以合规地向投资者进行募集。当时阳光私募主要归信托法管辖,由中国银监会监管。

对于募集的规定,阳光私募最早的做法是每个基金最多可募集200份。后来银监会认为募集200份风险太大,遂改成每个项目只能募集50份,但没有规定一次可以募集多少项目,依旧可以一次募集4期。从操作角度说,这种做法增添了不少麻烦。为维持原有规模,阳光私募必须开4个账户,操盘过程需要连买4单,结算时候需要连续结算4单。

借道信托模式并非没有隐患。李振宁指出,从法律角度来讲,目前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真正的私募基金,应该是投资者将钱交给私募公司。而现在的模式是投资者将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请阳光私募当投资顾问。事实上,投资者都是冲着投资顾问来的。

在李振宁看来,信托公司在推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阳光私募实际上借用了信托公司的牌照。也正因为此,阳光私募没有法律地位,随时可能被关停的阴影成为行业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阳光私募公司最早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有这样一句话,“如果政策发生变化”。之所以有这么一句话,主要因为阳光私募所借道的信托账户与公募基金的做法比较类似,个人投资者购买不用缴纳额外税收。

不过,该做法并未得到任何现行法律的认可。倘若监管风向变动,税务局认定这些账户得按照一般信托账户的惯例交税,对行业的打击会相当大。

新基金法承认了阳光私募的合法身份,减少了中间环节,阳光私募管理人可以直接管理公司,对投资者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并规定同一金融行为统一征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私募可以做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也可以做证券投资类的合伙企业,但是合伙企业的税收很高。如果明确同一金融行为统一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对于行业而言具有很大帮助。

留下固定管理费

除了获得正式的法律地位以外,新基金法对于阳光私募行业另外一个重大影响是改变了整个行业的生存模式。

目前阳光私募的主要生存模式是靠提取业绩提成,因为通过信托平台再通过银行托管以后,固定收费这块基本上留给了信托和银行。根据业界的惯例,阳光私募公司除了要为信托账户支付动辄百万以上的费用以外,其向客户收取的1.5%~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基本由信托和银行各取一半。

李振宁认为,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与海外私募基金生存模式最大的差别就在固定管理费上。海外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在2%~3%之间,可以维持公司运营的基本开支,而国内阳光私募的固定收入部分尚不足抵扣公司的运营成本。

股市永远有牛有熊,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特点更是“牛短熊长”,因此纯粹靠业绩提成也让为数不少的阳光私募举步维艰。

李振宁说,倘若一直维持这样的机制,一个可能的结果就是阳光私募在牛市的时候蓬勃发展,到了熊市则偃旗息鼓,很多没有充足资金支持的相对稚嫩的私募会维持不下去,继而也会影响行业的长治久安。

新基金法的出台对阳光私募长期以来的重要合作伙伴——信托公司可能会产生影响。李振宁估计,未来肯定会有阳光私募公司结束和信托公司的合作。目前银行拥有渠道,阳光私募仍开罪不起,但即便只省下半数固定管理费,至少够维持公司运营的固定成本,对这个行业意义重大。

信托未来或许将被迫做出一些转型,比如更多的在资产管理方面发生作用。不过李振宁认为,或许未来的信托公司可能变成最大的私募。信托也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资本雄厚、影响力巨大。

对于阳光私募来说,获得自主权的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在现行信托模式下,阳光私募仅需要做好投资管理,信托则承担了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后台运营、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工作。若绕开信托,私募公司独立承担这些工作也非易事。

此外,李振宁还指出,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后,中国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国外的私募之所以要求有合格的投资者,很大程度是私募基金可以使用融资融券的杠杆。另外, 市场上80%以上都是对冲基金,这样就要求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比较高。

如果仅仅只是一个简单优质公司的策略,或者和基金差不多组合投资的策略,公募和私募的差别并不是太大。中国的现状是券商可以做股指期货,公募基金在一定比例内可以做,保险公司也可以做,阳光私募这个国外做对冲策略的主体反而不能做。

阳光私募无法使用对冲工具,是不同部门监管产生的问题。李振宁相信基金法实施后,会有相当多的私募基金向对冲基金转型。

“我也要做一些准备工作,熟悉这方面的运作规律。”在他看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相信未来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对于整个行业说,既是大发展的机遇,也是对所有从业者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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