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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进一步明确 融资融券交易事项

发布时间:2013-3-19 22:00:44 来源:不详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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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人民网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同时,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通知明确,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通知要求,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3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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