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热议资管新规 觊觎券商基金资管全牌照
近日下发的《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多家拥有期货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产生较大反响。他们在憧憬“一对多”期货资管业务(即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闸的同时,也对《办法》相关条款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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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他们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三点:希望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能等同于券商、基金资管产品;要求《办法》能增加允许期货公司开展结构性集合期货资管产品的条款;适度调低期货公司在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
一位期货公司资管部人士透露,这三项修改意见,无疑令期货公司拥有更大操作空间,甚至能够参与券商基金资管计划业务的竞争。
然而,相关监管部门的“态度”,却令期货公司难以“圆梦”。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透露,除非期货公司提出修改《办法》现有条款的充足理由,否则《办法》基本不大会做大幅修改,“此前,证监会相关部门召集多家期货公司开会时,就《办法》相关条款已征求过业界意见。”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办法》进行最后的意见征求,预计最快在2014年出台。
业务投资范围趋于拓展
在《办法》征求意见期间,个别期货公司已对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颇有微词。事实上,对比去年9月出台的81号令,此次《办法》还拓宽了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
记者得到的《办法》相关条款显示,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在保留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新三板、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与股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证券、基金公司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品种。
但在个别期货公司看来,相比券商基金资管业务的投资“全牌照”,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依然面临诸多投资限制,如PE投资、银行自主发行的债权类资产管理计划等依然无法涉足。
上述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回应说,目前相关部门修改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的可能性并不高,相关部门希望期货公司在设计产品时,能够更多地专注于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投资领域,而PE投资与期货业务的关联度不高。
期货公司要求扩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的同时,能否落实现有的投资品种,依然是棘手问题。
多位期货公司资管部人士直言,目前期货公司还无法涉足银行间国债交易,只能借助与基金公司的“合作”,通过后者得到一定额度国债现货,才能针对国债期货与现货交易设计期现套利等投资策略。
“不过,个别期货公司仍希望能直接参与国债现货交易投资。”一位期货公司资管部门人士直言。在征求意见期间,个别期货公司还提出能否将大宗商品期货合约现货交割纳入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但相关部门考虑到现货交割买卖的操作复杂性,暂时没有采纳。
结构性产品面世“存疑”
相比之下,多数期货公司更在意《办法》能否增加允许期货公司开展结构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条款。
长期以来,期货资管业务仅限于“一对一”,且无法设计结构化产品,很大程度制约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产品创新与吸引客户能力。按照《办法》现规定,期货公司能在单个集合期货资管计划最多出资30%,已经为研发设计结构性产品预留操作空间。
比如期货公司可以将30%自有出资作为结构性产品劣后出资方,向其他投资者募集剩余70%优先份额资金。
但操作难题是,由于《办法》没有涉及“支持期货公司开展结构性集合期货资管产品”的条款,期货公司可能会面临监管因素的不确定性。此外,有公司还希望能适度调低期货公司上述出资比例,以减低出资压力。
前述期货公司资管部人士举例说,通常期货公司要在一只3000万元规模集合期货资管产品里,自有出资近千万元,对注册资本普遍在5亿-6亿元的期货公司而言,压力不小,而开展集合期货资管产品的数量与规模都会因此受到某种制约。
但是,监管部门似乎也有自己的顾虑。由于期货投资的风险度相当高,相关部门希望适当调高期货公司自有出资比例,帮助投资者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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