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二审全盘翻供 入罪证据三缺一
一审被判“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获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后,李旭利仍在继续自己的“无罪辩护”之旅。
在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的二审现场,李旭利全盘推翻此前口供,自称遭遇办案人员“威胁”才“炮制”出认罪的供词。而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则借“非法证据排除”发力,在庭审现场促使公诉方主动撤销了一审中的重要证据——李旭利妻子袁雪梅的口供,致使支撑罪名成立的三个人证骤然缺失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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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诉方仍坚定地认为,原判认定李旭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23日未做最终判决。
辩护方“穷追猛打”
23日上午9点半,庭审准时启动,李旭利的辩护律师便迫不及待地亮出了自己的“撒手锏”——要求法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辩护律师骤然发力的“非法证据排除”,直指定罪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多项证据存在违法可能。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李旭利之所以在审讯中承认罪名,是迫于办案人员“如不承认就将你妻子羁押”的威胁,担心自己和妻子均获罪后七岁的孩子无人看护,并非其真实意愿。辩护律师先后出示了三份证据,分别为李旭利在审讯期间写给妻子袁雪梅和另一重要证人李智君的字条及录音,其内容均为劝说他们提供证明李旭利有罪的证词。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表明,李旭利的认罪供词是在承受办案人员威胁的压力下形成的,属于“非法证据”。
此后,辩护律师通过出示证据和盘问证人的方式,反复质疑李旭利案中多项证据的合法性。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负责侦办此案的两名侦查员先后出庭作证时,辩护律师频频诘问他们是否在抓捕李旭利并将其带回上海的途中进行语言威胁,但均遭侦查员否认;而对于侦办案件期间,侦查员主动将李旭利所写字条及录音提供给袁雪梅和李智君的行为,辩护律师也不断强调其不合法,期望借此进一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推翻李旭利的现有罪名。 或许受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激情陈述的影响,李旭利在庭审现场一度哽咽。“在审讯的当天,警察告诉我,我妻子也被同时传来问询,如果不承认,将会一并羁押。”李旭利情绪有些激动地说,“当时我家里已经没有大人了,小孩子还只有六岁多,一个人在家里已经一天了,我实在没有办法。”随后,在下午的庭审过程中,李旭利主动发言,全盘推翻了自己此前的供词。
公诉方“以退为进”
李旭利辩护律师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穷追猛打,公诉方的对策则是“以退为进”。
刚开庭不久,公诉方便宣布,撤回一审中袁雪梅的证词(笔录),不再将其作为李旭利一案中的证据。公诉方此举完全出乎辩护律师的预料,本已来到法庭外准备充当辩护方证人的袁雪梅也因此失去了上庭作证的机会———而这,本是二审中辩护律师潜藏的最强“武器”。
在撤回袁雪梅证词不做本案证据的同时,公诉方进一步在庭审中强调,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一审开庭审理阶段,对李旭利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均未对其进行任何非法取证行为。因此,本案中侦查机关讯问李旭利的程序完全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采信的李旭利供述合法有效。公诉方认为,原判认定李旭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李旭利案主要侦办人,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探长王勇和警员陆漪康(音)23日出庭作证。二人均在作证时表示,并未在审讯过程中对李旭利做出“如不承认就将你妻子羁押”的威胁,也未在审讯过程中有过刑讯逼供行为。两位证人还表示,将李旭利所写的字条交给袁雪梅看,是应李旭利为尽快结案以消除媒体影响所提出的需求。
“罪”与“非罪”之辩
在辩护律师和公诉方一番唇枪舌剑之后,合议庭经过商议宣布,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胁迫、引诱行为查无实据,对其要求的“非法证据排除”不予支持。
但这并未终结李旭利一案的“罪”与“非罪”之争。值得关注的是,在袁雪梅的证词被撤回之后,一审中环环相扣的三位重要人证的供词骤然缺失一环,导致人证的供词无法相互佐证,这便引发了人们对李旭利一案中证据不足的质疑。而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则反复强调,李旭利并不认识本案的关键人物李智君,通话记录也显示他从未和李智君通过电话,如果袁雪梅的证词被撤回,那么现有的人证将无法证明李旭利有罪。
资料显示,李智君在任某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代管了李旭利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而李旭利被指控的“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名,便是李智君受其指令,先于李旭利掌控的基金买入了工商银行(4.16,0.00,0.00%)等股票,造成内幕交易。但遗憾的是,由于法院方面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书面等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李智君,因此,李智君23日未能出庭作证。而在此前的一审中,李智君同样缺席。
李旭利的辩护律师认为,所谓的“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其实只是李智君为提高个人业绩擅自代替客户买入工行、建行股票,并非受李旭利指使。由于李智君始终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词也颇为模糊,难以佐证李旭利的罪名。“如果袁雪梅的证词、李智君的证词均无法佐证李旭利的罪名,那么仅有李旭利自己的口供是不能定罪。”辩护律师周泽表示。
公诉方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股票交易是一种逐利性交易行为,关系到交易人的经济利益,本案更是利益巨大。交易行为不可能是不受行为人主观意识控制的随意性行为。李旭利绝不可能将自己存有巨额资金账户任由他人随意操作。因此,涉案账户内4月7日买入的工行和建行股票的交易行为是由其实施,具有合理性。公诉方还表示,本案中,除了交易标的完全重合之外,涉案账户交易时间也与基金买入股票的时间紧密衔接,这就完全不能再用巧合来解释。此外,买入涉案股票产生的高额获利以及股票卖出由李旭利完成的事实,完全排除了李智君为增加交易量而擅自购买涉案股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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