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平未来没有注册登记机构不能做私募
新浪财经讯 3月29日,证券时报2012年度“中国基金业明星基金奖”颁奖典礼及明星基金论坛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财政金融委员会法案室原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小组组长朱少平演讲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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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大家都说感谢,我在这里也说感谢,我觉得有点俗,还不如说一点建议。 我觉得今天的会议非常好,给基金业的一些精英们评了奖,我觉得有一点美中不足,讲基金讲基金一个托管都没有讲。建议明年给托管来一个奖。如果有什么好的经验,给他评一评,对我们这个行业有好处。 要说的话很多,说句老实话,我从98年开始积极的推进基金法的工作, 这个法怎么来的呢?大家知道97年国务院发了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办法,我建议专门写一章基金。他们认为不能加,因为那个时候基金刚刚开始,不成熟不能写。我说不能写先写一条,他们说一条不能写。如果一条不写,我给他一个法律。这样的话开始了我们的法律的起草工作。本来是给人大财经委做工作计划的时候,这一届制订一个什么法律呢?我建议我们最好把基金制订成一个法律,那个时候制订法律比现在简单一些,我这么一提,厉以宁说好,我赞成。其他领导说既然厉老师赞成我们赞成。这样作为计划就报上去了。
然后立法过程中,为什么争议很大,从那个时候到现在为止一直争议,最核心基金的划分,我们那个时候划分基金三大类,产业,风险,证券。三大基金分别由三个部门管,产业规发改委,风险规科技部,证券归证监会。我们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有一个主管部门,但是主管部门归一个,谁都不行。不管规定那个部门大家都有意见。所以最后在报到人大的时候,当时周先生提出把产业风险都拿出去,最后剩下证券投资基金。这是法律的原来。
从6月1日实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实施了九个年头了,在这个过程中,基金业发展突飞猛进。我们公募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私募基金 在原来的法律中,虽然留了一个缺口,但是最后是没有一句,我们投资事业我们经济我们社会的发展对基金这个模式特别迫切希望需要面试。大家在实践中探讨或摸索出了几种,一种所谓的阳光私募,股票私募,还有若干地下私募,还有形形色色房地产私募等等,这样的现象对于我们基金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因此从十一届人大环节开始,提出要修改这个法律。
这一次的修改和过去的起草几乎是差不多,争议不断,一直到最后,经过了四年多的时间,最后我们与去年的12月28日正式通过了这个法律,这是过程。讲起来太多,15分钟太少。这里只能简单说一下,就法律的修改和公募基金说几点:
第一,法律的名称没改,但内容得到了极大的扩充。
第二,直截了当的规定了基金是不纳税的,不是说基金本身的财产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不纳税,是什么呢?我们在座的每一位豆里有1万、1千需要纳税吗?我们的主持人有一万块钱他拿去买股票,股票挣了20%,20%要交税。这个时候主持人自己去交税,而不是手上1万块钱自己去交税。所以我们基金不交税是什么意思?是在这个投资过程中涉及了相关税收由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义务的人帮助他叫或代交。 所以这一次法律规定的第八条,基金财产涉及的税收,由基金投资管理人或其他有业务的人代为扣除或缴纳。不仅不交,同时管理基金人和其他管理人有义务代扣或代缴。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我们是公墓基金,领奖的这些人各位精英你们在兢兢业业,你们是第几代人呢?可能是第三代、第四代,甚至第五代,因为在这个地方没有十年一代的说法,可能两年、三年。过去说我们第一代、第二代还有一个种子选手,叫做王亚伟,结果去年年底他辞职了,自己也干私募了。为什么说公募是私募大学校,因为公募这个行业 基金经理人进去第一次不能持股,第二不能炒股。限制很多,收益不多。我们说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决问题一个重要方法,最后我们第12条法律做了规定,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公司是不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进行投资的必须是现金、实物、知识产权。而合伙企业里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样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四,基金从业人员不能炒股,严格来说,炒股是有问题的,就象我们过去,曾经是重庆市委书记处以上的干部不允许炒股的,后来中纪委把这一条引入到全国。最后把这条限制取消了,但是一让他炒股面临另外的问题,他和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怎么办?经过反复讨论,起草组还是采纳了这个意见,不要限制从业人员炒股,但是一定要申报,而且申报的时候公司要做登记。不仅登记而且要监管,并且从事的时候不能产生冲突,这是公司内部的严格规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持股的问题,我们在做立法过程中,曾经和证监会提出这个问题,所有的公司从业人员都能持股,为什么基金经理不能?大多数人提出应该持股,但是证监会的领导反映的意见也可以理解,基金是一个管制的行业,所有的其他公司都不让做,还让个人去做吗?可能有一点问题,最后我们把这一条又改了。既不明确规定基金的从业人员可以持股,但另外又明确了一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对员工可以做股权激励。 给我们契约型基金运作的时候提出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公募基金的投资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完了之后,我们股权投资的有25个股权投资协会的分会提出意见,坚决反对把股权投资基金放到法里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一直说,基金法的修改不改变原体制,什么意思呢?现在所有的股权投资基金号称1万个机构,2万亿资产,所有这些所谓的股权投资他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他们都要到工商局登记成公司合伙企业,所以这一块根本不用管,法律也没有说这一块一定要适用基金法,没有这一条。如果管理人认为还是适用于基金法比较好,可以改过来。 我们这些人之所以坚决反对,大家都担心归证监会管了,证监会象不象管股票一样全部管死了,大家可以看出来,这一次法律修改的力度很大。
最后对私募基金,不仅是基金不用找证监会备案,即使管理公司都不用去。有一些人往往从他自己的理解来谈这个事情,但是事实给他们的想法不一样,但即便是这样,我们还面临一个问题,既然有二十多个协会提出这个意见,我们不能不改。 最后常委会在改这个法的时候,73条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应当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券,还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证券。这句话非常有意义,今天吃饭的时候我说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只能向若干年的1%,我们现在的证券市值是20多万亿,我去年的GDP是51点多万亿,将来我们的证券市场还要大发展。我私下说,证监会,不是股票会,也不是债券会,也不是基金会,我们现在证监会管的就是股票,债券、基金和期货。
其实我举了一个例子,茅台酒有一个茅台白酒交易所,当我买100箱白酒的时候,我能拿回家吗?家里有条件放常温吗?不行,怎么办?我就说,这个酒放在你这里,我只拿一箱回去。20箱白酒只拿回去1箱,这是实物,另外的19箱是一张纸,就象股票一样。这个钱折成了多少股票,公司所有的权利都在那个纸上,与我没有关系。如果这样一来,将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会有多少证券?无可限量。 我们在这里法律规定,第一,我直接应该是上市公司,有两个隐含,第一个隐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不能投,因为公司法规定,登记部门要为公司进行股东登记,登记成法人自然人。好在最后有一个合伙企业,也是一种主体,可以写上去,基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要写上去,否则必须修改公司法,这一条不能动。 还有一点我们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股票,依据这条法律就不行,因为应当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紧接着尽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证券,比如说将来做房地产基金行吗?做并购基金行吗?现在没说,将来只要监管部门认为时机成熟,认为有必要,列上来是可以的。
最后一点是什么?这个法律的修改的时候,他特别强调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公司治理结构,比如说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过去有一半人参加就可以召开会议,但是现在公募基金有的几百万人,有的几十万人,开一个会大家都来不了,根本做不到。最后有人说能不能把召开会议的时间人数降一下?大家都看到了,最后法律专门有规定,87条专门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能够过多的干预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等等,都做了规定。还有一句话,这一次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发展专门做了11章,对于基金业的服务、基金的估值、登记、销售、投资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工作都做了规定,规定了十几条,这些内容都是对我们整个法律修改和公募基金的内容。
私募基金从88到99条,分别规定了几个内容: 第一规定了私募基金的目击对象或参加人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从资金的限制,这些投资者必须把自己参加投资活动的风险有认知能力,而且要有承担能力。 第二,私募基金将来可以到二百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五十人,这里说得很清楚。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将来可能有监管部门出台细则。基金最大的特点,基金财产独立,一定要财产托管,但是私募基金来说,总共没有多少钱。这个钱单独托管出去,可能有一点问题,增加费用。一个前提应该托管,但是如果你们投资者之间有协议,可以不托管也可以。 第三,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是要注册登记的,就象前面说的注册登记从业务的角度,不是到证监会,现在是到基金业协会,我当时说了一句话,这是一个很大胆的改革,大小了很多人的顾虑。 第四,既然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登记到协会去,法律有明确规定了,将来凡是没有注册登记的机构不能在做私募基金。 最后,还有一些内容,时间关系就不说了。强调一举,95条专门规定, 私募基金公司 设立了,登记是老爸,老爸登记之后可以生儿子,这些儿子必须备案,对于他的投资要注意一点,和公募基金稍微有一点差别,公募基金谈应当,应当理解为必须。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说的是包括,不包括的还有。基金业协会登记来说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也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但是掌握了标准,据说是注册资本一千万,管理资产二十亿。但是这有点高,他们要改,什么时候改,看一段时间再说。 时间关系,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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