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走向“阳光” 法律给了“身份”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 私募基金 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不仅有利于加强私募行业监管,而且有利于促使私募基金进一步“阳光化”,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六举措规范私募基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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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公募基金进行规范,对私募基金缺乏具体规定。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则在第十章专门为私募基金设置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在六个领域对私募基金市场的运作予以了明确的规范。
首先,修订后《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要求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其次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运营成本或降低
据本报数据中心的统计,2004年以来,国内共发行阳光私募基金4211只,募资总规模达2397.35亿元,仅2012年成立的阳光私募基金就达952亿元,相当于2004年时的22.13倍。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的范畴,使得长期以来困扰私募基金的“身份”问题得到解决。”我市首只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起人蔡生俭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从法律上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定地位,使整个行业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也令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募基金靠拢,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的发展。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更多的发行通道,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将因此得到降低,私募行业有望迎来一个十分有利的发展环境。
私募基金市场规模将更大
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私募基金的“身份”问题,更重要的是为私募基金扩大市场影响力、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提供了可能。
我市首只阳光私募基金发起人蔡生俭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 私募基金公司 获得了与公募基金公司同台竞争的机会。目前公募基金市场的总资产净值约2.6万亿元,而阳光私募基金尚不足3000亿元,阳光私募基金今后完全有机会从“公募基金那2.6万亿元的市场中切一块‘蛋糕’下来”。此外,私募可以进行多渠道投资的态度,阳光私募基金今后的市场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原本掣肘私募基金的一些难题,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彻底放开,有了解决的可能,这些都将推动 私募基金投资 策略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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